四男子河道投农药毒鱼 致水厂停水四千鸭死

   2012-12-11 8540
核心提示: 固始县四男子为牟利不择手段,竟向史河(淮河一级支流)投放农药毒鱼。结果导致以史河为饮用水源的该县自来水厂停水17小时,经
 固始县四男子为牟利不择手段,竟向史河(淮河一级支流)投放农药毒鱼。结果导致以史河为饮用水源的该县自来水厂停水17小时,经济损失20000元;同时,致河道下游一养鸭专业户的4000余只鸭子死亡,经济损失70000余元。2012年12月11日,固始县法院对其中的两名被告人作出判决,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杨磊、华江涛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至此,四名投毒者悉数领刑。
 
  法院查明,2010年10月8日下午,被告人杨磊、华江涛伙同林炳义、林炳仁(均已判刑)预谋购买农药投放史河河道毒鱼。后由林炳仁、华江涛在黎集镇街道门市部购买65毫升/瓶(有效成分为20%)的“甲氰菊酯”25瓶。
 
  当天下午,由林炳仁、杨磊撑船,林炳义在船上将20瓶“甲氰菊酯”撒进本镇南元村栗园组地段的史河河道里,给下游的水域造成一定污染,直接造成固始县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7小时,经济损失20000余元。同时,致史河下游养鸭专业户丁民良在该河道养殖的鸭子4000余只死亡,经济损失达70000余元。
 
  案发后,被告人杨磊、华江涛批捕在逃。
 
  2011年10月17日、2012年1月4日,被告人华江涛、杨磊先后投案自首。
 
  经调解,被告人杨磊、华江涛各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。被害人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 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磊、华江涛以毒鱼为目的,向河道内投放具有中等毒性的杀虫剂类农药,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。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,可以从轻处罚。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确有悔罪表现,被害人表示谅解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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